微信作为当下应用较为普遍的通讯工具可以说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也常被当作证据向法院提交。
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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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在举证过程中还需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只有头像、名字和当事人对应或者备注当事人名字并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的可能性。
在举证质证环节,如果当事人本人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的主体则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的主体。
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虽出庭但否认其为微信聊天的主体,那提供证据一方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对方的微信号是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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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张三”的微信号是“张三”。
这种看似简单的,不需要证明的问题,其实在实践中很难证明。
今天就教大家一种简单实用的证明微信聊天对方身份的方法: